律师咨询 > 找律师 > 安徽律师 > 合肥律师 > 包河区律师 > 包河区损害赔偿律师
  • 包河区损害赔偿律师-庞玉波律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华润大厦A座26、27层
    5.0

    来自25人评价

    帮助人数:144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9-5514-4666
    更多> #律师简介: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婚姻财产、债权债务,具有基金、证券、期货从业资格。曾为多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性案例(部分):一、民事诉讼代表性案例:1、卜某诉安徽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并执行到位。2、王某诉安徽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298万元,并执行到位。3、安徽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宿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标的额70万,和解付款。4、合肥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西建工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标的额122万元,胜诉并执行到位。5、秦皇岛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中铁四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合肥仲裁委员会审理,标的额241万元,和解付款。6、吴某诉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合同纠纷案,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标的额93万,和解付款。7、合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诉甘肃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标的额13万,一审判决后执行到位。8、安徽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明光市某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标的额35万元,经一审、二审、执行、追加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恢复执行,历时两年终究回款。9、江某诉佘某离婚纠纷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两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历经3次开庭,最终达成一致调解结案。10、李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拖欠补偿款、抚养费等,最终和解付款。有丰富的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二、刑事案件代表性案件:1、王某诈骗罪,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潘某诈骗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3、卫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4、王某故意伤害罪,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5、陈某侵犯个人信息罪,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咨询律师
其他人都在看:
合肥律师 包河区律师 包河区损害赔偿律师
  • 非财产案件,收费800-10,000元。涉及财产争议,基本服务费1000-2000元。超过1万元按累进制收费:10001-1,000,000元部分,5%-6%;1,000,001-500万元部分,3%-4%、2%-3%、1%-2%;5,000,000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0.5%-1%。 #损害赔偿 1110次阅读
  • 1.私人财物损失由员工个人承担;公司财物损失则由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赔偿。2.捡到他人物品应归还失主,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3.公司和个人财物损失责任明确,捡物需归还,拒还可能负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 1009次阅读
  • 在公共场合或社交媒体发表恶毒和侮辱性言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视情节严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并罚款五百元以下。若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实施,如侮辱罪,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 #损害赔偿 1478次阅读
  • 员工若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恶意明显且涉案金额高,应立即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由他们依法调查追责。若事实确凿且金额巨大,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其劳务关系,无需经济补偿。 #损害赔偿 942次阅读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在网上发布他人照片,是对其肖像权或隐私权的侵犯。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立即停止此行为。若因此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侵权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个人隐私和肖像权,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公正。对于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法律都将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损害赔偿 1146次阅读
  • 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第一千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涉及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当名誉权、商誉、公司名称或隐私等受到非法侵扰造成损失时,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公开赔礼道歉,以遏制损害扩大。 #损害赔偿 1101次阅读
  • 公开分享与同事游玩的照片,若未经同意擅自发布至公共互联网平台并谋取经济利益,则构成侵犯肖像权违法行为。公民享有肖像所有权和独家制作使用权,并有权制止非法使用和不良侵害。 #损害赔偿 1287次阅读
  • 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头像,均被视为侵犯肖像权,无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这种行为违法,受害方可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等。任何未取得当事人明确同意而使用其照片的行为,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 831次阅读
  • 律师信息完善
    108项真实律师信息,助力律师筛选
  • 亲办案例丰富
    律师亲办案例一键查询,放心靠谱
  • 平台服务数据齐全
    服务信息数据化呈现,律师服务一目了然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