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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涉嫌了某些违法行为,就可能会面临着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很多人就不能把这两种拘留做一个区分,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09.18 17019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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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之前的文章里面我们仔细的对比了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之间的差异,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也是很容易搞混淆的,那么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有哪些呢?

1、性质不同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六条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可见,民诉法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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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二设立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刑事拘留,要执行刑事拘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的。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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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

刑事拘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但相对于逮捕,刑事拘留的强度就比较低了。实践中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那么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多少天呢?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 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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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程序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常用的手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公民可以进行拘留,从而限制其人身自由。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时公安机关人员必须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行政拘留的程序的相关内容。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2、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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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可以保释吗

说到保释和行政拘留,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很多人会问到,行政拘留可以保释吗?其实,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的呢。

一、行政拘留可以保释吗

1、行政拘留没有保释,但是因自身或家庭面临某种困难,确实需要出所解决的,可以请假。

2、行政拘留期限一般最长是15日,数个违法行为并罚可以超过15日,但最长不能超过20日。

二、什么是保释

保释,在中国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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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有案底吗

行为人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同样也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即使不会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但是也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进行刑事拘留。那么大家知道吸毒行政拘留有案底吗?

吸毒不是犯罪,不会留下案底,但根据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涉毒人员的违法记录不但不会消除,还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纳入动态管理。如入住宾馆时会有人来查房、每月定期尿检等。

根据《戒毒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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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的区别

说到拘留,大家肯定都知道是什么,就是公安机关在案件需要的时候,对相关的人员进行扣留、拘禁。但是,大家也应该发现了一个问题,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有时会听到行政拘留,有时又是治安拘留,他们是一样的吗?如果不一样,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的区别有哪些呢?

(一)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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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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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我想问一下针对雄安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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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请问一下启东地区工伤纠纷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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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依照相应程序计算与处理。 解析: 工伤赔偿需要先完成工伤事故鉴定确认工伤等级,在确认好伤残等级后按照相应的等级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然后申报工伤保险理赔,如果当事人就工伤事故理赔金额不满意的,也可以申请仲裁。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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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有四种处理方式。 解析: 工伤纠纷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请调解。 (3)仲裁解决。双方不愿或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解决的,可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教一下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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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每个案件都会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会因为不同的原因而发生中断或者是中止。诉讼时效中断,需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案件在诉讼时效期内,随时可以进行起诉,但是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期限,那么人民法院是不会接受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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