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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除了发展城镇社保,还继续深化社保改革,推出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这个措施对于缩少城乡居民的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今天要介绍的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它的缴纳与计算方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不过缴费年限跟城镇居民的一样要求不低于15年,下面我们详细介绍。
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缴纳;另一部分为政府缴纳。
1、个人缴纳档次
参保缴费共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根据自己经济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且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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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农村的朋友都投保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确实这也是给退休以后的生活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障。但是很多人对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投保标准并不是很清楚,而且对于保险金的计算就更不明白了,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参保人的投保标准是什么样的?
一、参保人按什么标准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其中100元、200元为特殊群体缴费档次)。
二、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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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已经认识到养老保险的作用,所以大多数人都会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我们知道,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养老金的领取有一定的计算方法。那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何计算?
缴费档次是参保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的标准,目前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八档,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家庭收入状况每年选择一次。
目前国家规定的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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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一种保障居民养老的社会福利,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农村居民也享受到养老保险。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新的养老保险体系也在不断落实。农村养老保险也有了新的领取标准,接下来,律图小编将和大家一起了解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是什么。
1、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3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35元调整为245元。
2、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95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0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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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农户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也被称为老农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大部分省市已经推广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由农民、集体和政府共同承担养老保险的缴费。作为农民,最好了解下新农保方面的政策规定,那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规定有什么?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1、对于年满十六周岁,并且没有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居民都可以参加投保,当然,那些在校学生是除外的。
2、年满60周岁的农民每个月都可以领取超过75元的养老金,以及个人缴费增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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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国家也在不断地完善社会各项福利制度,社保是我国基本的福利保障,近几年国家不断地调整各项保险政策,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为农民制订的一种保险制度,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政府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而制定出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的一种新型保险。在我国,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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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如果没到退休年龄,去世了的话,其养老金是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的。
如果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的,想要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那么就首先要办理死亡手续;
死亡手续办理完成后,相应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找律师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还有就是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来进行收费的,请律师涉及到的费用有常规收费、包干收费和风险收费。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
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2 %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1 %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0.5 %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