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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

众所周知,政府如果对大型的项目进行招标时,符合招标条件的公司就可以去参与投标,不过投标的时候我们要注意,投标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具体来讲投标有效期是多久呢?关于投标有效期这个问题,让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2023.09.06 286020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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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是什么意思

你知道投标有效期是什么意思吗?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同时还要保证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是有效的。这就是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大致理解。接下来,就由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要约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要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为受要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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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时间

投标是有时间的限制的,很多公司和企业都会先熟悉关于投标这方面的知识,做好投标之前的准备工作。了解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在有些时候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个,那么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怎么样的呢?

招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这里明确了投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 但没有明确结束时间, 对于一个期间而言, 只有起点时间而没有终点时间是没有意义的。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表述为:“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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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和投标截止日期

在建筑工程领域,承包商需要经过投标来获得工程建设资格,在投标之前,承包方需要准备好投标资料,并且要注意投标有效期和投标截止日期。那么投标有效期和投标截止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投标截止日期(此处应为投标截止时间,要求是精确时间)是您提交投标文件的最晩时间,此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再接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招标人从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历天。

“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算起多少天,一般招标文件有所规定,不能少于多少日历天。比如规定投标有效期为60天,则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响应的投标有效期应不少于60天,可以比60天多,不可以少于60天。这个60天是从开标时间(也就是上述投标截止时间)算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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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怎么算

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要按照特定的程序流程进行,其中有一项是要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提交投标文件、开标后完成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等,那么什么是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怎么算?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宜超过90日。这一规定要求招标人在开标后90日内完成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投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一般情况下,一个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不需要90日。如果招标人采用比较成熟电子商务方式,在30日内完成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投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无什么困难。《工作规范》把投标有效期规定为一般不宜超过90日,是因为采用手工操作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完成评标、定标的工作量很大,需要的时间较多。再加上不可预见的各种事项的影响,将投标有效期规定为一般不宜超过90日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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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的规定

投标的时间是有一定的有效期的,只有在相应的有效期内,才能进行投标。但是投标的有效期也不是随意确定的,关于投标有效期如何确定是有一定的法律条文的。

一、招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要约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要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为受要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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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相关咨询

什么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所在。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所在。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什么犯罪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构成销售劣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所在。

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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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要件: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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