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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商品房买卖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来规范买卖双方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内容有哪些吗?这个问题,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2021.09.11 515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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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在进行买卖的时候,一般双方之间都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而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能说就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究竟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商品房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商品房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商品房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商品房时只转让商品房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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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是签订合同后经常会听到的一个名词,有的合同不需要备案就能生效,而类似于商标许可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就必须要通过备案才能生效。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时需要先将契税印花税交完,办理预告登记的时候还需要交纳80元的预告登记费。整个办理时间也就是前后15分钟就能完成了。需要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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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辖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圈子里也是有分歧的。分歧主要在于,到底这事儿算不算不动产纠纷,又到底交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区)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一、从诉讼相关法律考虑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多种。

2、关于不动产有关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发生争议,之所以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标的便于该地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也为了便于该案件审理终结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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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随着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商品房买卖在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商品房买卖都要先签订相关的合同,一般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就相当于交易已经确定了。但有些情况下商品房买卖的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那么大家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当然也适用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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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如今,围绕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正在日益增多,因为商品房买卖涉及到大宗的房款交易,很多人都急于想知道该如何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了几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仅供参考。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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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我国最高院在2003年的时候制定过一个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商品房买卖以及相关合同作出了规定,那么你知道这个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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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如何量刑,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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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对犯逃避商检罪的人应这样量刑。 解析: 对犯逃避商检罪的人应这样量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门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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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是异议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公告有异议的,在公告期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解析: 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是异议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公告有异议的,在公告期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品房签订合同是不是可以退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商品房签订合同了可不可以退,要看情况。 解析: 商品房签订合同了可不可以退,要看情况: 1、如果不想要了是因为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交付后,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且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居住,或者是签订合同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擅自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申请退房。即若能证明卖方有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可以要求退款,在该情况下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2、但如果购房者只是单纯的不想要的情况,一般很难退房。合同已经签订,无正当理由退房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商品房定单能退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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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能。 解析: 商品房定金是否可以退还要分情况。 (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定金。 购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买房,那么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收了定金但不卖房,要双倍赔偿定金。但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所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主要有银行按揭未获批准等第三方原因或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认购书或意向书中约定的情况等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 正式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一般分两种情形,一种解约定金;另一种是违约定金。 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定金的性质进行约定。因为购房合同一旦签订就生效,约定不同性质的定金,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1、如果合同约定的是解约定金,在适用定金罚则后,不得再要求强制履行合同,但当合同解除损失大于定金赔偿额还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的是违约定金,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当合同解除损失大于定金赔偿额还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股权质押能够能够直接拍卖吗有哪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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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股权质押可以直接拍卖,但有一定的前提。 解析: 股权质押可以直接拍卖,但有一定的前提。在质押股权后债权人不偿还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权人申请对质物进行拍卖的可对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拍卖范围包括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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