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购买人身保险的时候,是需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以免后期产生纠纷,那一旦不幸产生纠纷,大家知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该怎么解决吗?这个问题,让律图小编来解答。
2023.09.04 7983人阅读随着老百姓保险意识的增强,很多人都会为家人购买一两种保险产品,其中,人身保险是商业保险中最主要的一类。大家买保险的时候,会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对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了规定。那么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及《保险法》第52条、62条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时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清醒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在:
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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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人身保险的时候,我们往往需要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理赔的纠纷之后,人身保险合同是我们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那么,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呢?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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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人身安全或健康做出的一种保险,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肯定就会涉及到效力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会终止吗?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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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财产或者货物的保险中遇到保险合同纠纷的时候一般是有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很多人会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人的身体和寿命不是保险条款中所提到的标的物,不能将人作为物来看待,但有些人就觉得这些都可以统称为标的物。那么人身保险合同管辖法院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以及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非按照保险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而是依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未对“保险标的物”做出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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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手中的继续也越来越多,大家开始关注保险行业,保险分为很多种,涉及到生活中方方面面,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很多人开始购买保险,以免不时之需。但是有时会发生一些保险合同纠纷难以解决,今天律图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注意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存在;
2、正确地确定保险受益人;
3、恰当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4、恰当地确定保险责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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