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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是国家为农村朋友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障,确保大家能够花最少的钱去看病。确保农村朋友在享受国家福利政策的同时能够看得起病。自己或身边的朋友住院看病可以依照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进行报销,减少看病的费用。那么哪些可以报销呢?接下来,律图小编以河南为例,介绍下河南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省辖市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将扩大至所有县(市、区)总数的50%以上。试点地区参合农民门诊看病可当场报销。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2011年版)》规定,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不低于40%,乡、村两级定点医院实行统一补偿比例;县级及县外医院暂不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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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推广越来越广了,其保险的范围也越来越多。但是还是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比如在浙江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在浙江不能进行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又是什么样的?
一、浙江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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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一般情况是这样的,如果是你的开户银行从你的账户扣取贷款利息等等的费用票据,就不用另外弄一张报销单来报销了
如果你付出一些手续费之类的款项是用现金或者转账支票支付的,就应该贴报销单,像正常报销一样程序报销
2、在报销单上填写发生的业务内容摘要你就如实填写,是手续费就填手续费
3、烂一点点问题不大,能看清楚内容、金额、公章就行。
从一般财务会计的角度来说,你通过银行转账,费用计入相关费用,需要有相应的发票和银行转账回单作为附件入账,不一定需要填写报销单
但是从企业内部控制和审计的角度讲,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最好是填写专门的保险单,报销人签证,相关人员审核,领导核准签字等程序,这样一来便于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二来使费用支出情况有据可查,如果出了问题也好找相应人员承担责任,降低财务人员的风险。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出资转让方(甲方):
出资受让方(乙方):
甲方及其他股东于年月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设立时,甲方出资为人民币元。现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根据公司章程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就甲方出让其出资万元给乙方一事达成下列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同意甲乙方出资转让(见公司股东决议);
二、甲方在公司的出资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万元出资的转让;
三、乙方在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支付甲方转让金人民币元;
四、甲、乙双方出资的变动不影响公司注册资金的变动;
五、甲、乙双方负责协助公司办理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称变更手续,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提请股东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决议(变更股东名称内容)以及协助公司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自股东变动之日起30日内);
六、自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之后起,甲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变更登记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承受;
七、本协议壹式肆份,公司留贰份,甲、乙双方留壹份。
本协议经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导致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同。
合同是由双方基于自愿签订的一种协议,一经签订,即获得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所保护。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我们可能需要撤销合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是行使撤销权也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且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赠与人自己行使撤销权,期限是1年;如果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6个月。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财产转移之前才能行使,而且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赠与合同,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或者非履行道德义务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行为人(医务人员)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应当预见”兼指行为人负有预见义务和具有预见能力。“预见义务”就是根据实施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负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反映在医疗事故罪中,除凡社会共同生活准则要求人们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注意防火),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时,就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外,主要是指诊疗护理工作规定要求从事该项职务的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如:注射青霉素前应先做皮试),从事该项职务的人实施有关行为时,就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义务。
“预见能力”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具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应坚持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的原则。反映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在具体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时,首先要注意当时的具体条件,如:医疗条件、医疗环境等,然后再根据医务人员的年龄、从医时间长短、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熟练程度等主观特征,分析其在当时具体情况下,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不能预见。
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