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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是指在听觉上和口头语言上都存在障碍的残疾人。由于其自身身体状况的原因,聋哑人受到来自国家和个人的同情和关怀。即便身体残缺,但聋哑人犯罪的情况也是存在的。那么聋哑人犯罪如何担责呢?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应当和健全人一样依照法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正视,但从人道主义的精神出发,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并不等于必须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是根据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那些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但由于他们在生理上有缺陷,智力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毕竟比健全人要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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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有大量的聋哑人存在,因为他们的缺陷,他们失去了一些同正常人一样的工作、生活能力,因此一些聋哑人因为生存,或受到哄骗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那聋哑人犯罪会判刑吗?在我国聋哑人犯罪如何处罚?
一、聋哑人犯罪会被判刑吗?
答案是肯定的!聋哑人犯罪也会被判刑的,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聋哑人犯罪如何处罚?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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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犯罪的行为是很常见的,但由于他们生理的缺陷,致使他们的认知水平与同龄的正常人有很大的差异,法律根据这点,对聋哑人的犯罪行为处罚有了单独规定,下文整理了聋哑人犯罪量刑的相关资料,详细请看下文。
量刑规定: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
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规定对盲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考虑视觉等重要功能的丧失会导致人的认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其辨认自身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弱于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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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犯罪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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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侵害消费者选取权利之事宜,您可以向当地工商总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此事引起的损害金额较大且相关证据确凿无误,您亦可径直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令侵权方做出相应赔偿。
对于侵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违规企业采取责令改正、处以警告甚至罚款等措施。
其中,罚款额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异,包括单项罚款或累计处罚,罚款上限为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如无违法所得,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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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前科期限”的确定以刑期届满为起点而非前科行为实施时开始。
若普通罪犯在刑满释放之后至五年期间再次触犯法律,那么他们便会被认定为累犯,应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同理,在五年之内再度违反刑法规定且量刑达到有期徒刑之上的罪犯,也将被视为累犯,必须给予更加严格的处罚,但已满18岁的过失犯罪者以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在此列。
另外,对于已经获得假释资格的违法分子来说,他们的前科年限自假释批准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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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公众场合对他人进行侮辱性言辞攻击者,其对应的行政处罚包括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五日以上至十日以下的拘留惩罚,以及额外的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行为涉嫌诽谤罪行,涉案人员除须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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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各省级行政区以及城市对于此类业务的详细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但普遍需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并且认真填写申请表格。
若是由他人代理此项业务,则委托代理人还需额外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特许授权的书面证明文件。
此外,所有提交的相关资料均应符合原始文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供的要求。
以广东省深圳市的相关流程为例,办理无犯罪证明所需的基本资料包括: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有效身份证、护照或长期居住证明等;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官方申请表格;若由他人代办,则需提供代理人的相关证件;委托他人代理的书面授权文件,即委托书或委托公正书(若委托人并非直接亲属,则需进行公正);注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正式文档(如直系亲属代办时需出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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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处理犯罪行为时,我们应以积极的态度去配合侦查人员的例行讯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与罪犯二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普遍认可的无罪推定原则,除了在经过严格的审判,并被判定有罪的情况之外,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层面上应被视为无罪。
此外,他们还拥有以下一系列特定的法律权益:
1、被追责方权利:
从遭警方第一次盘询或是被采取人身强制手段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便享有寻求专业律师的服务来获取相关法律咨询,以及申诉和控告等权利。
2、律师权:
公诉案件一旦被移交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便有权自行选择委托律师作为他们的辩护人。
同时,检察机关必须在收到移送的相关案件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他们有权力委托相应的辩护人。
3、规避权:
对于检方工作人员中的亲人或是与此次事件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员,如若怀疑这些人在司法调查过程中收受行为不当,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而私下接见了嫌疑人及其委托人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完全有权利随时要求他们回避。
4、语言文字权:
在诉讼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需求,他们有权这么做。
5、担保请求权:
一旦被告人被束缚在监狱之中,他们便有权向监管机构申请保释候审。
6、与案件无关权:
对于与本次犯罪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明确拒绝提供答案。
7、解除强制措施权:
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戚以及指定辩护人发现检方实施的强制措施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他们有权提出解除该项强制措施的请求。
8、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权:
针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果,如果被告人对之存在疑惑,他们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抗议不起诉决定权:
当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被告人若对此感到不满,则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抗议。
10、核对笔录权:
对于书面记录的口供(讯问笔录),被告人可要求自行核对,以便确保其中内容准确无误,若见笔录有任何遗漏或者错误,他们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