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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公司离职时,公司往往会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给予其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大家知道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多少吗?律图小编做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09.04 4228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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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掌握单位秘密的员工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此时员工负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而单位则需要支付员工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到底这个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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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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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

员工进入企业往往会了解到公司相关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而离职之后,为了让员工继续为公司保密,不少公司往往就会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国家有相关的规定,不少城市也出台了自己的规定对其作出规范。

1、深圳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2、珠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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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交税吗

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的收入都是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包括工资收入、奖金等等。那么在劳动者与单位约定竞业限制后获得的补偿金,是否也需要缴纳个税呢?下文中告诉大家竞业限制补偿金交税吗。

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用超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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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个税

用人单位与员工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时,需要同时约定对员工支付的补偿金数额,那么这个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如何发放的呢?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呢?

计算方法为: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用超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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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一次性支付吗

公司员工在与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单位也要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一次性支付吗?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并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作出约定。如果未作约定或者未协商的,应当按月支付。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法律并没有限制竟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支付,当然也可以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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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股权质押率有没有上限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有上限,最终的质押率水平由贷款银行根据质押股票的资质来确定。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在于质押物资质的认定及质押率水平的评定。对于质押股票的选定,相关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是比较硬性的条件。对于股票质押率水平的确定,质押率水平的高低是对质押股票质地的反映,一般情况下,具有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等特性的股票质地较好,其质押率水平较高。 科学的质押率水平既能保证借款人得到合理的贷款本金,又能帮助贷款银行有效地控制风险,是实现贷款风险规避和促进该类业务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股票质押贷款质押率水平的评定股票质押率的评定是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点,目前各个贷款银行都是在质押股票历史交易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质押率水平的评定。股票是一种特殊的质押物,由于市场风险、流动风险以及一些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导致它的不确定性较强,这就给如何进行风险的控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请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怎么办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如果想继续承包该土地,可以向发包方申请继续承包,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想咨询一下强制戒毒可以减刑吗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强制戒毒不可以减刑。强制戒毒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咨询一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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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规定的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问一下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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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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