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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这个法律规定。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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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集体土地征收就是将原本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拥有的行为,这种行为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一般需要事先与土地原所属的集体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如果对征收事宜有异议,则由相关部门进行裁决。下面是律图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相关信息。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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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没有统一的价格规定。
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公告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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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是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话题,我国的土地是公有制形式的,或者是国家所有或者是集体所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土地的征收在所难免。一方面我国土地属共有制性质,一方面土地也是广大人民特别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何在集体土地征收上如何把握两者的关系,需要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是民主、监督、控权和究责等一切制度的基础,而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公开是一切控权制度的基石。土地征收作为一项影响主体众多、涉及利益重大的行政行为,基于对公权力的制约与对私权的保障,公开原则即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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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征收是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其补偿费用、补偿方法以及补偿的落实情况广受关注,作为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对集体土地征收也比较陌生,为了有效保障相关权利,需要与相关方面签订具有法律意义的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的落实。那么集体土地征收协议怎么写呢?
一、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方;
2、法律法规依据;
3、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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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土地流转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村富裕,所以吉林通过了集体土地增收补偿条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导致农民都出来打工,农地成荒地,因此土地的征收可以将土地租给有实力的企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接下来,律图小编将为您介绍吉林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吉林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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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土地不确权的,土地的权益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无法对土地进行转让、使用或者出租。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一审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一审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一审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3、刑事案件收费
(1)侦查阶段:6000元-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元-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元-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6000元-60000元之间;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12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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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属于一般禁止的事项,因此除非已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原则上均属于非法生产、销售。实践中对于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人必须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为合法的,应当认定其为非法生产、销售。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案件,这是因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除经专门特许外,均为非法,即国家一般性地禁止。而国家安全部门指定、特许专用间谍器材生产、销售是不同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其指定、特许行为一般是不对外公布的,所以,行为人不能提供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本身就说明其行为是非法的;同样,即便经过指定、批准的,如果其行为超出指定、批准范围,超出部分仍应认定为非法,非法生产是指未经批准,运用各种手段加工、制作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实践中常用的手段有自行设计加工,如设计加工窃听装置;自行编制,如编制一次性密码本;组装,如购买电子元器件组装窃听装置;改装,如把一般民用电子设备改装成电子截听设备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从无到有地制造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设备经过改造变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就构成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只要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安全部确认的专用间谍器材,即使其产品质量、性能低于合法生产的专用间谍器材,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销售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为了出售而走私、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销售论。但如果走私专用间谍器材达到走私罪标准的(偷逃应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上),应作为牵连犯比较两罪分别可能判处的刑罚,从一重处断。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