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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工资,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事情,但是至于支付多少工资,该如何支付工资这些问题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都有相关规定,那么大家对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了解多少呢?

2023.09.05 31937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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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现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一定要遵守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那么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民工工资支付暂民工支付暂行条例

第一条(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条(管理部门)

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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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伴随而来的是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这时候收入分配制度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资立法的相关事宜也提上日程。说到这里相信大家都会有个疑问就是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了吗?

一、正常工资支付:

1、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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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相关咨询

你好关于设立保安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呢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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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合伙倒卖车船票罪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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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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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条件主要包括: 1、构成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客观上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之便,将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规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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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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