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对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合伙人如何征税,中国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一)对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投资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和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合伙人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所得税(仅适用于外地注册企业和账务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的企业)。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缴纳,印花税就按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0.05计算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这个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征收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那么我们在股权转让中应该注意哪些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解释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组成合伙企业的各自然人自行纳税申报。
国税总局明确,对多名个人成立的合伙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时在合伙企业注册地、还是个人身份证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称,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均应依法纳税。
国税总局明确,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取得的退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或者一个税目内是否可以抵免?比如财产转让所得科目里,如果有股权投资损失,同时又有房产转让收益,财产转让收益能否抵免股权投资损失?
对于以上问题,国税总局回应称,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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