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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包个人合伙管辖适用于什么及法院怎么确定

俞** 新疆-省直辖 合伙联营咨询 2020.02.19 10:11:00 469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一件事情,我跟我朋友我们在今年年初我们承包了一个项目,由于之前并未接触这种事情,我想请问一件事情项目承包个人合伙管辖适用于什么及法院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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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合伙纠纷法律适用
  
1.自然人之间在合伙合同中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如何确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共同承担风险的合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
  
2.自然人之间在合同中既约定共负盈亏,又约定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当事人共负盈亏的约定与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约定相互矛盾,应视为约定不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实际共负盈亏的,则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协商明确其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关系处理。
  
3.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实施合伙事务的,是否影响合伙合同效力?
  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实施合伙事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约定的借用方式分别确定其法律效力。如约定的借用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规定,该条款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伙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4.合伙人诉请确认合伙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合伙人诉请确认合伙份额的,人民法院应进行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请的是确认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或是亏损承担比例,并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5.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资与第三人达成合伙协议,第三人主张原合伙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资与第三人达成合伙协议,该第三人据此主张原合伙合同权利义务的,因其并非原合伙合同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二、个人合伙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同时,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接地点。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个整体,就合伙合同而言,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主体,不存在相互之间的标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个人合伙纠纷立案难如何解决
  
1.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
  诉讼是含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因具体诉讼过程中的请求、陈述不妥当,或举证失误都可能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针对因个人合伙纠纷引发的诉讼,从立案阶段就要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表达诉求要合法、规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重复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必要时要及时提出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以及委托审计、鉴定的申请等,尽可能地使诉讼渠道畅通。
  
2.法院应协助清算合伙账目
  对于合伙人之间已经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证据充分、账目简单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据结算凭据或经开庭审理由审判人员加以核算后,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合伙财务混乱,账目尚未明确,需分割的财产多而杂的情形下,原、被告双方均能到庭,且多数合伙人同意清算的,可由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限期进行清算。已经受理的合伙纠纷案件先行中止,待清算结束后恢复审理。一般情况下清算组成员指定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指定协商推举的人员担任。如确有必要,可聘请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以确保清算结果的客观、公平。
  
3.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
  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或虽缺少账目或账目不清,但合伙人对做帐情况能统一口径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如果双方都不愿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先通过开庭审理或证据交换,对相关账目或凭据进行固定,依职权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核或清算。如果合伙建帐不齐全、不真实或未建帐,合伙人各自记账、分别持有凭据,又不能统一口径的,法院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引导各方全面提供账目凭据。倘若某些合伙人拒不提供账目,致使审计或清算无法进行,应责令其提交,并告知拒不提交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如仍拒不提交,经查实其确有合伙账目,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强制措施。如合伙人销毁账目,或其确存有账目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提交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照妨碍民事诉讼予以制裁,并可根据现有的证据或已查清的事实进行裁判。法院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核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但又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认定。如合伙事实确实无法查清,应告知原告待有新的证据后再行起诉,如坚持起诉,应驳回起诉。

2020-02-19 10:1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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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纠纷
1、自然人之间在合伙合同中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如何确定其法律关系性质?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伙法律关系区别于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自然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共同承担风险的合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
2、自然人之间在合同中既约定共负盈亏,又约定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性质?
当事人共负盈亏的约定与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约定相互矛盾,应视为约定不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实际共负盈亏的,则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协商明确其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关系处理。
3、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实施合伙事务的,是否影响合伙合同效力?
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实施合伙事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约定的借用方式分别确定其法律效力。如约定的借用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规定,该条款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伙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4、合伙人诉请确认合伙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合伙人诉请确认合伙份额的,人民法院应进行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请的是确认出资比例、盈余分配比例或是亏损承担比例,并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5、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资与第三人达成合伙协议,第三人主张原合伙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资与第三人达成合伙协议,该第三人据此主张原合伙合同权利义务的,因其并非原合伙合同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6、当事人以其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以合伙方式履行承包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承包人?
当事人以其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以合伙方式履行承包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承包合同纠纷中应认定承包合同载明的主体为承包人。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均明知承包人为合伙各方,或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同意变更为以合伙方式承包的除外。
7、部分或全体合伙人在未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请求对合伙收益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合伙人请求分配合伙收益并不必然以合伙清算为前提。部分或全体合伙人在未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请求对合伙收益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如果其请求的利益分配是基于解除合伙关系的合伙收益分配,则应增加解除合伙关系并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如果其不要求解除合伙关系,仅要求分配合伙期间收益,当事人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有可供分配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伙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比例予以处理。
8、当事人诉请解除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盈余时,清算主体如何确定?
当事人诉请解除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盈余的,可以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清算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算。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自行清算或委托清算达成一致意见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通过司法审计等方法仍然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分配盈余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应当提交清算资料而拒绝提交,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拒绝提交清算资料的被告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的, 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其负有申请的义务。经释明原告仍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分配盈余的诉讼请求。

2020-02-19 10:1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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