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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一场重病后离婚,儿子监护人是我,由

ask****440 四川-绵阳 离婚咨询 2020.02.18 08:11:42 327人阅读

十年前一场重病后离婚,儿子监护人是我,由于病后落难阶段,儿子被前妻带走。从此找不到儿子。对方故意躲避和各种教育,导致儿子现在16岁了不认我了。 还是不能找到儿子在哪儿。 现在终于有了前妻一个电话,但是还是不告诉我在哪儿。 我要达到的目的是建立跟儿子的联系,重新建立父子亲情。惩罚前妻的恶劣行为。 从法律角度,有法可依吗?我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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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0699条

起诉。这种情况是可以起诉维权的,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2020-02-18 10:01:13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51129条

你好 可以起诉

2020-02-18 12:0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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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158188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08101条

起诉处理

2020-02-18 08:53:55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329条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归还抚养权。

2020-02-18 09:35:56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可以起诉要回监护权,建议请专业律师代理。

2020-02-18 08:59:2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来担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组织和个人愿意的,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提醒大家一下,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那么就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担任。 然后呢,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有多个人的,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3、协商不成或者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指定不服,那么也可以,通过的方式来确认监护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来担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组织和个人愿意的,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提醒大家一下,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那么就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担任。 然后呢,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有多个人的,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3、协商不成或者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指定不服,那么也可以,通过的方式来确认监护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本案是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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