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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作出后工伤认定被撤销是在什么情况下的?

刘** 内蒙古-阿拉善盟 仲裁咨询 2020.02.14 14:08:08 373人阅读

亲戚上班的时候跑银行, 顺便去菜场买了个菜, 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可是单位不让申请工伤, 说亲戚是在干私事, 仲裁裁决作出后工伤认定被撤销是在什么情况下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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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案件进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往往会中止本案的审理。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都具有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通过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经做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或之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起诉,在这样的情形下,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停止执行。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在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也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否则其请求将被视为无效请求,而不予以受理。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因此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非经法定机关撤销或中止执行,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就具有行政行为所包括的效力内容,才是探讨工伤认定决定书法律效力的意义所在。要明确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应首先明确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在用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即使走完行政复议的程序而进行政诉讼,也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的审理以及之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执行,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依职权对所受伤害职工做出的,决定停止执行的。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这就决定了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工伤认定书被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是中止执行。而在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工伤认定决定书做出之后,都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在事实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问;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应区分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则对工伤职工的维权带来极大的不利。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撤销和中止之前。此是出于对行政主体地位与作用的信任和尊重进而稳定法的安定性的考虑。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执行。
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并未对劳动者所受伤害做出予以工伤认定的决定: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并不影响工伤职工、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经由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使之生效之前,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概括而言,即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居中: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而进入劳动仲裁的程序后,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但在工伤职工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用人单位商谈工伤保险待遇不成的情况下,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遵守,工伤认定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经做出,通过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对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用人单位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我们在此着重讨论的问题,也是工伤职工维权过程中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环节,依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工伤认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决的内容,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理终结,再根据案件确定的结果

2020-02-14 14:15:08 回复

单位是不是就不能在维权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 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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