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名)并没有将弹药交易流转的故意,仅为个人的喜好而收藏气枪铅弹,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
刑法所规定的非法买卖弹药中的“买卖” 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本律师认为:刑法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因此,这种“买卖”具体包括:
(1)购买后的出售行为;
(2)出售行为;
(3)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这三类行为都具有流转交易性质,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买卖”。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买卖”。麦庆伦不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弹药的行为,是基于爱好、收藏等动机,购买后予以存储或者把玩,其目的在于维持对弹药的持有,而不是实现对弹药的传播与流转,对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买卖弹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弹药罪。
现拟就刑法解释的位阶,依次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和目的论解释的顺序加以论证。
首先,为文义解释。“买卖”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买进卖出的商业经营活动,仅仅是为自己使用而买入的行为无法称为“买卖”。社会公众对“买卖”一词的 通常理解也是如此,所以,往往“买卖”以牟利为目的,恐怕不会有人将单纯购买行为称作“买卖”,如买入一瓶酒自饮,能说他是买卖酒水吗?所以,将单纯购买行为纳入“买卖”的概念范畴,就严重背离了语言的常识含义。刑法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买卖”处于这样的选择罪名当中,必应与制造、邮寄、储存等与出售相关行为有牵连的关系,如果将其解释为单纯的购买行为,那么将其置于该罪所设定的语境当中,就显得格格不入。因此,单纯的购买弹药不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弹药罪,麦庆伦因个人喜好购买弹药,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对弹药的持有、私藏,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的行为。
其次,为体系解释。我国刑法对购买、出售特定物品的行为规定了三种立法例:
(1)运用“购买”、“收购”或者“出售”、“贩卖”、“倒卖”、“销售”、“转让”等 概念,从而明确规定仅处罚购买或者仅处罚出售行为。
遇到残爆或者拒爆炸药统一进行收集,交回爆炸材料库或汇报给现场负责人统一进行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这一条是在买卖的情况下的量刑。
如果不能证明是买卖的话,那么适用下一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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