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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子弹没做完不带火药的那种然后被人举报了警察来给没收了做了笔录,会判刑吗?

ask****984 黑龙江-哈尔滨 刑事立案咨询 2020.01.11 13:29:26 377人阅读

我家有一把猎枪 21发子弹,但是 子弹没做完不带火药的那种 然后被人举报了 警察来给没收了 做了笔录。 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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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咨询解答:12796条

判刑的可能性很大。

2020-01-11 13:37:14 回复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咨询解答:1048条

可能。

2020-01-11 17:10:26 回复

(化名)并没有将弹药交易流转的故意,仅为个人的喜好而收藏气枪铅弹,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
刑法所规定的非法买卖弹药中的“买卖” 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本律师认为:刑法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因此,这种“买卖”具体包括:
(1)购买后的出售行为;
(2)出售行为;
(3)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这三类行为都具有流转交易性质,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买卖”。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买卖”。麦庆伦不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弹药的行为,是基于爱好、收藏等动机,购买后予以存储或者把玩,其目的在于维持对弹药的持有,而不是实现对弹药的传播与流转,对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买卖弹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弹药罪。
现拟就刑法解释的位阶,依次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和目的论解释的顺序加以论证。
首先,为文义解释。“买卖”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买进卖出的商业经营活动,仅仅是为自己使用而买入的行为无法称为“买卖”。社会公众对“买卖”一词的 通常理解也是如此,所以,往往“买卖”以牟利为目的,恐怕不会有人将单纯购买行为称作“买卖”,如买入一瓶酒自饮,能说他是买卖酒水吗?所以,将单纯购买行为纳入“买卖”的概念范畴,就严重背离了语言的常识含义。刑法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买卖”处于这样的选择罪名当中,必应与制造、邮寄、储存等与出售相关行为有牵连的关系,如果将其解释为单纯的购买行为,那么将其置于该罪所设定的语境当中,就显得格格不入。因此,单纯的购买弹药不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弹药罪,麦庆伦因个人喜好购买弹药,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对弹药的持有、私藏,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的行为。
其次,为体系解释。我国刑法对购买、出售特定物品的行为规定了三种立法例:
(1)运用“购买”、“收购”或者“出售”、“贩卖”、“倒卖”、“销售”、“转让”等 概念,从而明确规定仅处罚购买或者仅处罚出售行为。

遇到残爆或者拒爆炸药统一进行收集,交回爆炸材料库或汇报给现场负责人统一进行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这一条是在买卖的情况下的量刑。
如果不能证明是买卖的话,那么适用下一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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