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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以卖房子的名义开证明不能认为是真实数据,该如何处理?

189****9014 广东-深圳 合同违约咨询 2015.05.15 00:06:24 1770人阅读

你好,我为了取证,以卖房子的理由开了一张收入证明,但是公司请了代理律师,搞了个问答证据,想证明我的收入证明数据不真实。因为我们平时发工资打卡里的就2000多,剩下的是发现金,在剩下的是以奖金的形式第二年年年初发。请问,我的收入证明难道就搞了个问答和银行流水就无效了了吗?为什么以卖房子的名义开证明不能认为是真实数据?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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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收入证明是否有公司的公章,才能确实是否有法律效力。

2015-05-15 11:53:5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
关联性包括证明性和实质性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实质上就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和实质性。
(一)证明性的判断
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
可以用来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
(1)简单地提出疑问,“对此证据的认识是使发现待证事实真相更为可能 还是更不可能 ”例如,被控故意伤害邻居的被告人有一直不崇尚暴力的声誉证据。一般认为,这样的人似乎不大可能实施伤害行为,因为我们潜意识里均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与具有崇尚暴力声誉的人相比,不具有暴力声誉的人伤害邻居的可能性小得多。
(二)实质性的判断
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其关键就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判断证据的实质性,首先就是要理清什么是“案件待证事实”。
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3)“间接事实”。有时也称为“次要事实”,包括三种事实:A.影响证人能力的事实。B.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实。如,关于目击证人在一定距离处能否看清事件的发生情况的事实。C.初步事实。这类事实必须先予证明,并以此为前提条件,才能决定某些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或相关事实。
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在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日15时后)才会公布基金净值,交易时间看不到实时数据,没有这样的软件。但是在一些财经网站(如天天基金网,输入基金代码即可)可以查看盘中估值。盘中估值根据公募基金公布最新资料中的持股情况(持有什么股、仓位多少、股票市值、各支股票占用基金资金比例等)以及所持股票最新走势对公募基金的净值进行盘中估算。由于公募基金持股情况会在公告后发生变化,估算净值和实际净值是有差异的,但一般会随时根据公募基金最新公告及时调整,所以虽有差异但并不大,可以用来做为申购、赎回和观察净值盘中走势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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