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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建房没签合同包工头员工受伤了家里要赔钱吗?

ask****017 江西-赣州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1.07 13:54:28 493人阅读

家里建房没签合同包工头员工受伤了家里要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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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16:0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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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如果你与包工头没有签定承揽合同,受伤人又不无重大过失或第三人造成的伤害,那么你要负责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0-11-19 23:2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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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076629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西-赣州 咨询解答:4619条

你好,农村自建房吗?是直接发包给这个包工头了吗?如果是的话,要承担赔偿责任。文字说不清楚,建议你电话与我沟通,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后。

2020-01-07 17:33:38 回复
地区:江西-南昌 咨询解答:7509条

要的。

2020-01-07 14:00:08 回复

建筑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人员工作中受伤,由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单位报承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从事分包业务受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建筑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人员工作中受伤,由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单位报承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从事分包业务受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建筑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人员工作中受伤,由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单位报承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从事分包业务受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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