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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发了股权转让通知函30天内未回复,现在怎么处理?

ask****948 江苏-南京 股权咨询 2019.12.23 17:10:05 2465人阅读

股权转让,发了股权转让通知函30天内未回复,现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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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52385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12-23 17:16:16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9219条

需要了解具体案情的,如需律师帮助请联系我

2019-12-23 22:00:43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9915条

你好,是内部没有回应吗,具体什么情况

2019-12-23 17:11:58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4704条

需要法律顾问吗

2019-12-24 08:52:05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010条

优先受让通知函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参见公司法第71条

2019-12-23 17:32:56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45条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强制转让

2019-12-23 17:12:01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2154条

你好,对方已经签收了吗?

2019-12-23 17:11:44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16991条

你好,如果内部无人购买可以转让给第三方,谢谢

2019-12-23 17:1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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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让渡股权的方式设定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该种让与型担保灵活便捷可以方便当事人融资、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应视为当事人在商业实践中的创新活动,属于商业活力的体现,不应以担保法未规定该担保方式来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但是,不论何种担保,其本意在于实现担保债权受偿的经济目的,法律基于公平原则禁止双方当事人直接约定债权无法受偿而直接获取担保标的所有权。同理,让与担保也并非为了帮助债权人因无法受偿而直接获得所有权从而变相获取暴利。因此,当事双方应经过股权回购或变价清算受偿的方式处置股权,禁止债权人直接取得股权。
一、对债权人来讲,在抵押、质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不能实现时,其可以要求担保人以“让渡股权”的方式设定担保,但是,双方务必要对到期债务已清偿或不能清偿时,担保人回购股权或以变卖股权进行债务清偿的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其持有股权时的股东权利;禁止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直接约定未按期还款则直接以股权抵偿之类的条款,也不要变相约定未按期还款则单方处分股权之类的条款,该类约定很可能因违反“禁止流质”的条款而被认定为无效进而不能起到担保债权的作用。
二、对于债务人或担保人来讲,如果债权人通过股东变更登记被登记为股东后,未经与担保人协商回购即直接处置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可要求法院以其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真实意思表示在于担保,而不在于转让为由,要求确认债权人处置股权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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