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中,房屋占地面积不能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由于住建局在90年代对农村房产登记时没有严格执行这条标准,致使70%外的建筑物及宅基地使用面积外的房产都登记在册。房产登记后,有些农户在70%内的占地面积中增建了部份房产,这部份房产住建局不允许作房产增加变更登记。现在农村拆迁,政府按房产登记为标准,房产证上登记的按主房补偿,即“拆一还一”,未登记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办公厅2003年42号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可是政府为了减少拆迁成本,对建在70%内的房产未登记的一律不认可。而建在70%外的房产只要产权证上有登记,都可以“拆一还一”。我们这里每户的宅基地面积是200平米,建筑占地面积是140平米,按农村建房规划二层楼计算,每户的主房面积不超过280平米,而目前拆迁中超过280平米主房的比比皆是,这些建在70%外的违章建筑成了合法建筑,而建在140平米内的这些没有房产登记的倒变成了违章建筑,请问这个拆迁政策合法吗这种房产登记合法吗
您好,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或者认为征收行为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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