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超过90天的产假国家规定,由省直接下发,“计划生育条例”,自治区和直辖市,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一定奖励延长产假期间,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周围情况。也就是说,从孩子出生的那一天起直到孩子的年龄。根据国家规定,哺乳期是一名女工喂婴儿的时间。北京每天有1小时的母乳喂养,也就是说,一天不到1小时。
国家为了保障女性劳动者作为母亲的权利,积极通过各种优惠措施以及规定,来帮助女性劳动者权利的实现。母亲权利中,就包括给孩子哺乳的权利。但是由于哺乳的方式会给女性劳动者带来麻烦,并且会耽误她们的工作时间,进而影响她们的工资。所以国家制定哺乳假工资标准。
一、哺乳假国家规定标准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哺乳假工资如何发放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1、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3、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4、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由于国家市面上的奶粉质量有待进步,越来越多母亲会选择通过母乳喂养的方式,给孩子进食。但是这种喂养方式,会带来女性劳动者一系列的困扰。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工资问题。国家劳动局分析这样的情况后,制定了相应的哺乳假工资规定。针对于哺乳假国家规定2018年就是国家劳动局根据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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