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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假释考验期由谁执行?有什么限定吗?

李** 宁夏-吴忠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9.12.03 19:02:31 356人阅读

最近在网上进行法律学习时,看到了一个关于我国对于被判刑的人都有一个假释考验期限之类的问题,假释是一个给与服刑人尽快回到社会的一个帮助,它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假释是有一个考验期的,在这个考验期内会有一个专门负责执行的,假释考验期由谁执行?有什么限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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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以上是对假释考验期由谁执行的相关解答。

2019-12-03 19:1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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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2019-12-03 19:04:31 回复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属地司法所执行。

对于漏罪而言,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才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漏罪的,则应当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看该漏罪是否已经过追诉时效,决定是否还追究,此时无需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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