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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案子仲裁法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条款有那些呢

卢** 青海-海北 仲裁咨询 2019.12.03 11:10:29 385人阅读

朋友在某博物馆里面上班做安全员,因为朋友是由中介公司介绍进去,然后他们人够了,没有任何理由将朋友给辞退,并且不给任何补偿,朋友把这个中介与博物馆一起告到劳动局,但是朋友举证后考勤等方面中介都隐瞒实情,所以朋友想打听一下仲裁法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条款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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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称为程序审查。这种观点似有不妥。该条第
一、
二、六项,即“没有仲裁协议”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程序内容,也不属于实体法的范围。因为,这三项审查一方面必须依据有关仲裁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从而牵涉到有关裁决的实体因素,另一方面也没有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直接的判断从而有别于实体内容。应该认为,上述规定是另辟蹊径,从间接的角度否定裁决的合法性;第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显而易见属于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第
四、五项,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属于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的监督。
上述主张的理由是基于对程序法和实体法概念的认识。尽管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在理论界尚存分歧,但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开庭和作出裁决、裁决的撤销和执行等保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规则。实体内容,则是指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有关证据、事实与实体法。
第58条第3款,即“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属于实体方面的审查。“公共利益‘,不同法系有不同的称谓,通常都是指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乃至私有财产、财产继承,皆属于公共秩序。这些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实体法的范畴。
因此,《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司法审查不仅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实体问题,是全面的综合审查。

2019-12-03 11:1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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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没有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的,只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撤销仲裁的规定在《仲裁法》里。需要注意的事,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的原因是一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一种行使。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下面的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条目的是保持与仲裁法的规定一致。
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由谁举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需要当事人证明仲裁裁决有错误,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019-12-03 11:12:29 回复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就已经生效,就具有执行力。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隔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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