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问的关于韩国离婚付赡养费的问题,一般不存在赡养费的问题。
如果离婚后,对方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可以适当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收养的条件是:
1,无子女
(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以上就是怎样在韩国被收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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