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东身份没有这个说法,公司法中股东只有转让股权才会失去股东资格
如果股东有抽逃资本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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