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其中,有关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名义股东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解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案件以及公司登记监管工作,有参照适用价值。
1、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股东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如果该出资财产作价合理,依法应当办理过户登记的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且公司是善意的,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公司能取得该出资财产权属的,应当认定该股东出资有效,不按虚假出资查处,该股东与实际产权人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如果该出资财产虽然已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已交付公司,但因作价不合理或者公司非善意,而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认定出资无效的,工商机关应当认定该股东虚假出资。
2、已被废止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以机动车辆出资逾期未转移登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94号),曾明确“对实物已交付公司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虚假出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酌情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从轻处罚。” 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则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据此,股东以房屋等依法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工商机关可先责令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办理过户手续;该股东逾期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工商机关按虚假出资查处。
3、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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