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有:
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7、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
8、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的;
9、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0、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1
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
2、其他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虚假或者误导性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欺骗消费者购物,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货,同时也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赔偿损失。
一、欺骗消费者的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
二、常见的退货原因()商品质量或包装有问题,顾客退回后,门店收货部再转退给供应商;()存货量太大或商品滞销,门店消化不了,退还给供应商;(c)商品未到保质期,即已变质或损坏。
三、无理由退货权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只存在于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购买商品的情况。对于实体商店的消费,没有法定的无理由退化权,具体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由消费才与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作出约定。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情况下,因为商品的质量出现问题,经双方协议之后,应该有商家承担。而非商品质量问题,则由买家承担。所以这个运费的承担要根据退货的情况区分。
由买家发起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的邮费承担原则:交易中的运费争议,根据“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处理。
1)若淘宝判定卖家责任(如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描述不符合等),来回运费都需要由卖家承担
2)买家责任(不喜欢不合适等),买家承担来回运费
3)如果交易存在约定不清的情形,淘宝无法确定是谁的责任,交易做退货退款处理,发货运费由卖家承担,退货运费由买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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