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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歌厅认识的女孩跟我要了4000

ask****855 山东-济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11.28 22:50:19 432人阅读

一个在歌厅认识的女孩 跟我要了4000多块钱 跟我要了也是我自愿给她的 她说来找我 现在却联系不上她了 这样报警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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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019-11-28 22:57:19 回复

不当得利之诉指发生不当得利的受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这样的男人不值得你给1,你现在是很爱他,但是他既然已经结婚,那么注定你们没有缘分,何必呗,1应该留给爱你的那个人,人在当时总觉得是很爱,非他不嫁的感觉,但是不管多久,时间都会冲淡一切的,没有什么不可以,留下的只是越来越淡的记忆,千万不要犯傻给了1,你注定离开他的,以后爱你的那个人即使不介意,你会觉得后悔的,到时没有后悔药吃的,趁早离开,一定有一个爱你的人在等你的姑娘,世界还有除了男女1对1分,还剩5000万多的男的,不要轻易栽跟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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