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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想放弃继承权,想问问。可以取消放弃继承权公证吗

刘** 云南-大理 遗产继承咨询 2019.11.27 11:48:11 383人阅读

您好,我叔叔他现在想放弃继承权,因为他的父亲去世了,她伤心过度,而且她不想花父母的钱,所以我叔叔他现在想让我帮他咨询一下。可以取消放弃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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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能不能再参与继承,得根据以下的做法:
1、在遗产处理前,将根据法院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遗产。因为在遗产处理前,还没将遗产进行分配,所以这个时候要求恢复继承遗产还是来得及的,但是毕竟是继承人自己的做法不当,所以将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据弃权一方提出恢复继承的理由,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参与遗产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复继承,不是绝对的。
2、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将不再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根据上述的规定,在遗产被处理之后,遗产就已经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话,那么将要耗费较大的功夫,并且对其他未弃权的继承人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在遗产处理之后要求分割遗产的,将不再享有继承权。最后,虽然放弃遗产继承是个人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放弃,就很难说重新拥有。所以,要是确定放弃继承财产的,最好是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2019-11-27 11:5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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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取消继承权与放弃继承包括哪些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消继承权有两种情况:一是被继承人以遗嘱或者遗赠的方式指定了财产继承人,而遗嘱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自然被取消,这是由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决定的,也是法律给予被继承人的权利;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
二、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
一,经人民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三、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

这一条涉及到继承权放弃的构成要件中前提条件。放弃继承权要时间条件: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条件:明示;(以明确的语言、文字向其他继承人或者人民表达其意思。口头或书面)口头必须是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认定有效;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以继承人能够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第三个条件就涉及第46条的规定。要求放弃不能引起法定义务的不能履行,如果放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无效。该条规定的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理解这一条主要是对“法定义务”的理解: 1)有义务有能力尽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为生活之必须而欠债。如生活费、医药费等,这是因为继承人有能力而不履行造成;。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而欠债。如支付继承人上大学、结婚等的专门费用。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在掌握以上条件的同时还要求,继承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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