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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去世了,想问一下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表示放弃继承怎么办理

段* 浙江-嘉兴 遗产继承咨询 2019.11.27 09:30:50 319人阅读

我爷爷今年年事已高,因病住院,后来就去世了,我老爸常年在外工作就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请问一下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表示放弃继承怎么办理呢?请帮助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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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夫妻有三个儿子,分别是丙、丁、戊。甲乙二人因故去世后(甲乙二人的父母均先于甲乙去世),留下房产一套,戊于甲、乙去世后不久也因故去世,戊有一个儿子。现丙、丁和戊的妻儿到登记机构来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手续,丙、丁分别表示放弃继承权,戊的妻儿申请将该不动产登记到戊的儿子名下,登记机构应如何办理?笔者认为,可按遗产继承业务直接登记到戊的儿子名下。
明确继承人对不动产的继承权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根据《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和《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等规定,甲乙两夫妻去世后,丙丁戊三兄弟对该不动产的继承权自甲乙夫妻二人去世之时起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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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具体情况。
一要分析戊是否已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现虽然戊已去世,但只要申请人没有提供其生前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证据,则视为戊已接受继承。
二要分析丙、丁放弃继承是否意味着戊可全部继承所涉不动产。戊去世后,丙、丁表示放弃继承权,这涉及遗产的继承顺序。具体参见《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7条和第51条分别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据此,只要丙、丁提交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意见,其效力就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就是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甲、乙去世而戊还在世的时间,那么戊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则可以全部继承甲乙的遗产。
3
确定最终登记手续。
如果该房产由戊全部继承,现戊已去世,根据《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规定,戊虽然取得甲、乙二人房产的继承权,但由于是在其去世后才进行的遗产分割,所以其继承权应转由戊的妻子和儿子继承,那么只要戊的妻子表示放弃继承,戊的儿子表示继承戊的遗产,则该房产就可由戊的儿子继承并办理过户手续(继承关系可参照图1)。
如果戊在世时,其兄弟三人就进行了遗产分割,明确该房为戊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4款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该房产应为戊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戊与妻子各占一半该房的所有权,此时要将该房登记到戊的儿子名下,戊所占一半的所有权可由妻子放弃继承权,给儿子继承;戊的妻子所占一半的所有权就要通过买卖或赠与过户给儿子所有,并按此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继承关系可参照图2)。
本案例中,如果戊是在甲乙去世之前就已经去世,根据《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的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戊的儿子就作为代位继承人来行使戊的继承权,只要丙丁表示放弃继承权,戊的儿子就可全部继承甲乙的遗产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该房产的继承权就与戊的妻子无关了(继承关系可参照图3)。

2019-11-27 09:4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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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继承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继承房产不动产登记程序:
1、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材料检查。检查重点:
①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②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③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④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⑥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
2、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审查、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本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4、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会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5、公示。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不动产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019-11-27 09:3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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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

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处分权的起始时点,应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尚在人世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即遗产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做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法当属无效。当然,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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