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所体现的是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它在民法上有两种意义。其一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此种意义上的继承权称继承期待权。其二是指继承开始后,此种意义上的继承权称继承既得权,表现为一种财产权。
而继承法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明确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开始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的死亡。上面提到的那对老年再婚夫妻在双方在世的情况下相互约定放弃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的立法和多数学者的观点是不恰当的。通说认为继承权的放弃应该是放弃继承既得权,而不能是放弃继承期待权。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针对公民放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笔者本着稳妥的原则,引导这对夫妻分别办理了遗嘱公证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了处分,使两位再婚老人了却了心愿,但通过办理该公证,也使笔者就夫妻相互能否约定放弃继承权产生一些思索,现就此问题提出一些观点以求同行指正。
对于问题
一:
首先需要对死者的遗产进行清点,
然后由死者的遗产偿还其生前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死者生前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其法律依据为: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对于问题
二:
首先需要对死者的遗产进行清点,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归属于死者的部分。
其次需要对债务的性质进行确定,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死者无夫妻共同财产,则配偶无偿还义务。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死者有夫妻共同财产,则该共同财产属于死者的部分作为死者遗产进行清偿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无论死者是否有遗产,其配偶均有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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