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简单来说,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管费承担缴纳义务。
变更后的法人是不需要去承担着一些列责任的。因为法人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的,除非法人和对方串通的,因此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变更后的法人无需签发承担责任的书面资料的。
债权人能不能直接起诉次债务人,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次债务人。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民法中通常所说的第三人。
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其实是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既债权人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并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追讨债权。
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的,但不能只起诉次债务人,应该同时起诉债务人,这样法院才会受理案件,因为次债务人与债权人没有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只是债权债务纠纷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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