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我不认可楼上的看法,网上游戏虽然不是现钱交易,但是游戏币同现钱存在兑换的关系和可能,事实上,以游戏币换现钱或者“以游戏养游戏”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了。当然,我认为以币进行游戏远构不成法律限定中的“赌博做法”,根据就是《刑法》第303条的限定,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做法。
首先,尽管以币进行游戏的经过中,玩家能够通过获到游戏的胜利获取其所拥有之币的增值,然而仅以此断定其“以营利为目的”显然是可笑的;
其次游戏中心所设定的游戏规则肯定程度上限制了赌博活动发生,使娱乐成为游戏的主要目的;最重要的是,和目前所流行的其他网络游戏相比,币的交换价值和流通性都要低得多,玩家缺少将币兑现的动机和途径,因此以赢取币来赚钱更像是痴人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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