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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财务经理,股东抽逃出资财务经理责任有吗?

谢* 香港-九龙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19.11.23 00:19:34 446人阅读

我是公司的财务经理,公司因为我在一个项目上的失误,造成了很严重的亏损,现有很多股东要撤资公司的董事长居然把所有责任都推卸在我身上。股东抽逃出资财务经理责任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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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是错误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11-23 00:2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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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抽逃,会计有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一旦查出处罚的也是单位。 会计有如实做账的责任,如果作假帐帮助法人抽逃资金,或有由此获得的收益,也要付相应的责任。 另外会计有举报责任,不过举报了就没饭碗了,税务机关不负责给会计找工作,所以没有责任。有没有责任要看会计是否明知,或者说是否有明显证据证明会计知道抽逃的事实。如果的确知道,那一般要负行政责任(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参与抽逃和事后的掩盖,那不管是否从中受益,都要负次要责任。假如主要责任人构成犯罪,会计也就成了从犯了。 假如会计不知道或者没有明显证据证明会计知道抽逃的事实,则不用承担责任。当然,通常情况下,会计是不可能不知道的。 目前的司法现状是发现抽逃资金,一般由相关国家管理机关对法人(指单位,而不是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处罚,除非情节特别严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会对单位的个人采取其他处罚措施。也包括对会计。至于上级管理机关的内部处罚就另当别论了。

2019-11-23 00:20:34 回复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

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

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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