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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想知湖北省工伤复发后公司会付医院费用吗?

肖** 广西-梧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19.11.21 14:10:39 445人阅读

我是在湖北某一建筑公司做工的,因一年前工作时不小心从二楼摔下来了,弄到腿了,在医院待过几个月,后面回家休养了快一年,这个月重回工地做工,几天后发现腿有点麻木,走路也不顺了,去医院检查说有复发的可能,回去跟老板说 ,老板一脸不畅,想知道在湖北省工伤复发后公司会继续支付医院的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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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评级,再根据等级申请赔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需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提出申请的,申请时需带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厂牌,工资条,银行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还需带好本人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需去工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打印)、住院时的住院记录及出院小结等(用人单位如果拿着,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医院要求复印并加盖医院公章的)。

2019-11-21 14:11:39 回复

一级资质:电工操作证20个,焊工操作证35个,架子工证55个;
二级资质:电工操作证10个,焊工操作证25个,架子工证35个。
以上各工种操作证都是指的是青岛市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是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建筑行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两者可通用。

新规
一、完善符合建筑也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新规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费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规
三、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新规
四、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机制;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新规
五、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 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新规
六、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 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 愿一次性支付。
新规
七、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新规
八、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规
九、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维权作用;
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
新规
十、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
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合作双方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时,必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前,可参照国家发布的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合同编号: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书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文件,能够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与发包方合并的单位、兼并发包方的单位、购买发包方工程施工合同和接受发包方出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发包方,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权利。2、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承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但承包方不能将工程转包或出让,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征得发包方同意。若需要最新的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最佳的方式就是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确保能找到最新的信息。2013年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同时废止。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工程系列保险、商定与确定、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八项新的制度,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与合同价格类型,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了合同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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