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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作人员在工作的时候侵犯了我的合理权利,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即将开庭的时候,却被法院告知存在回避争议中止,请问行政法任职回避因素是什么呢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规定了可以申请回避的三种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回避的提出根据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申请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 3、法院的告知义务:一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是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4、可以申请回避的期间:在案件开始审理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5、在民诉当中,申请回避只需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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