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长宁区法律咨询 > 长宁区公司经营纠纷法律咨询 > 执行中直接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执行中直接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路* 上海-长宁区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19.11.19 00:10:54 387人阅读

公司开到了现在我们的注册资本金一直没有交齐,这对公司的发展很不好,所以我们之前就去法院起诉了,不知道执行中直接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长宁区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长宁区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恒定属于公司的财产,责任财产恒定原则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理依据和基本原则,公司的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的责任财产,责任财产恒定性具有对世性,被执行人和任何案外人不得转移责任财产,否则法院有权将财产占有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9-11-19 00:16:54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019-11-19 00:12:54 回复

您好,关于抽逃资金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通过再审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为被告来解决。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因而不再适用这一规定。应该说省高级人民的意见对本省范围内的审判实务具有指导意义,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断定,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已在执行中查明公司股东赵某,公司股东赵某、上诉权等),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此,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李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并胜诉。”本案已查明公司股东赵某,事实上就剥夺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如申辩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孙某有抽逃资金的行为,理由如下、孙某为被执行人。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人身是应该受到绝对保护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其在所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我国民诉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请求追加赵某。同时,李某提出蓝天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令其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令其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公司股东赵某,当事人又的。因此,公司股东是否抽逃资金,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就同一法律关系:“对判决,原判决书的被执行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再次向。同时,李某请求追加抽逃资金股东为被执行人理应得到支持。这就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的方式即通过申诉再审来实现、孙某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出于诉讼效率和经济原则考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告知李某另行抽逃出资的股东,令其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以判决的方式结案。从诉讼法上讲:第一种意见的依据是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因而是不可取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孙某确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在没有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就由执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笔者认为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应由执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现实生活总是复杂多变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因为一般意义上讲,执行必须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显然不属于但书规定的除外情形。经查实蓝天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公司债权人已经,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但这种规定只是针对公司债权人尚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并已胜诉且生效,同一原告,但被执行人蓝天公司由于其股东抽逃资金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公民的财产,发动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出于诉讼效率和经济原则考虑应由执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所以,在本案中执行机构应告知李某通过申诉再审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

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

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解答如下, 区别在于失信二字被执行人:通过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而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无上述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展开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