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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完交通事故赔偿后意外伤害保险还能理赔吗?

邓** 安徽-黄山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9.11.17 19:38:07 314人阅读

前些日子开车出去结果出了交通事故,我是无责,对方全责,而且我还受了伤,经过判定对方做出了交通事故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和我的损失不是完全吻合,请问交通事故赔偿后意外伤害保险还能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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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险的种类非常多。若是买了交通事故的意外险,在保险期间还是可以理赔的。
2.买了非交通意外险的话是不理赔的。还有不在保险期间也是不理赔的。

2019-11-17 19:5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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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理赔后已经报销过一次的发票,如果已经全额报销完后,意外险不可以再报销。
2. 如果先从其他地方报销过后,还有余额未报销,也可以提拱理赔凭证分割单,下一个保单位在理赔时会接受此凭证。
3. 保险公司报销:发票需要原件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另医疗费用的报销是属补偿性原则,如果在A保险公司报销后,还有余额未报销,可以要求A公司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发票),可以拿A公司开的分割单到B公司再报销。
4. 如果是交通事故身故或达到伤残时,可以再到保险公司赔偿意外险保额。
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相当于一张自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2019-11-17 19:39:07 回复

以个人来说就是普普通通的意外险没什么特别的只要保险时准确说出职业如矿工建筑工司机叉车师傅。。。。别欺骗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自然会告知你价格你的职业意外险每10万元保障1年要多少钱多少钱或者拒保保险公司接到这种保险人数不多可能就亏本的保单一般不会自己承保会去找国内或国外再保公司把高风险丢出去给再保公司负责它稳赚不赔除非国内没有这类人的再保公司它会跟国外再保公司购买再保险以美金计价此时它只需准备汇率差的部分可能赚可能赔小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关系的规定是极为不完善的。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今后的立法应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上采纳兼得模式。笔者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上应当采纳兼得模式,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人身损害从来就没有“超额利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本身是无价的,对身体侵权造成损害进行赔偿所谓的“超额利益”自始就不存在,规定一定的赔偿数额仅仅是以“抚慰金”的形式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固定的赔偿额。另一方面,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中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当第三者侵权时,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存在追偿权,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者侵权时没有规定追偿权,这也充分说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具有无价的。2受害职工获得双份赔偿不存在不当得利。受害职工同时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和从侵权损害赔偿中获得救济,即双份赔偿不存在所谓的不当得利,原因是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本身就是每个职工自己交的只是以公司的名义缴纳而已,即“羊毛出在羊身上”,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双份利益”。如果只允许受害职工获得一份赔偿,那么最终的受益者是加害人或保险公司。3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实践中社会的不公。采纳兼得模式,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于采取不同的救济模式获得赔偿数额过于悬殊造成的社会不公;另一方面,受害职工的精神损害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途径获得救济,从而有利于保障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关系即兼得模式在立法上应该区分侵权行为的来源,具体规定如下:1第1款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可以向人民请求用人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29条的规定可以基于工伤保险关系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保险赔偿金。同时,还可以基于人身侵权关系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因是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在法律上存在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2第2款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可以向人民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和第29条的规定可以基于工伤保险关系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保险赔偿金。同时可以基于人身侵权关系向人民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问题是因工受伤的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原因是第三者的侵权造成工伤损害时,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仅仅存在两个诉,即基于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保险给付之诉和基于第三者侵权之侵权给付之诉。因此,在两个诉都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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