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关于赠与物商定不明确时,需要赠予人增加商定或追补商定,赠予人不予增加商定或追补商定时,合同不能履行,即合同无效。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须明确 《合同法》第185条限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予以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这里的财产,是指一切具有财产利益之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有价票证等等。
二、法律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限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限定。”《合同法》第189条限定:“因赠与人有意或重大过失招致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如依条文之文意而为体系解释,则仅第186条第2款可适用于第189条限定的情形,其他的赠与在事实上上恐怕将无适用该条的可能,即第189条在许多情况下将成为无事实上效力限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常情况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夫妻结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适用婚姻财产法定制即财产共有制,则父母对夫妻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外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第二种是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屋,并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当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房屋赠与在赠与房屋没有登记在受赠方名下之前,赠与方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已经登记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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