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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涉爷爷继承问题,问下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怎么处理

邓* 陕西-榆林 遗产继承咨询 2019.11.15 09:54:37 313人阅读

姥姥早早走了,爷爷一个人孤单,想找个老伴,想再婚领取结婚证,现在涉及到他以后的遗嘱继承财产问题,我就是想问一下律师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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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给出的问题中涉及到两个概念,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代位继承的条件
  
①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②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
  
④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的适用
  
①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
  
②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③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④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转继承的条件
  
①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②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③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
  (3)转继承的适用
  
①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②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③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根据你的案例,丙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原因:甲于2011年死亡,死亡后留有银行存款在公证处申请了遗产继承公证,甲的母亲乙表示接受继承,乙的明确表示接受就意味着此时财产已经归乙所有。但在公证办理过程中乙死亡,此时就要依照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来处理乙的财产。丙作为乙的儿子是有继承权的,因此丙的子女是可以代位继承丙应继承的财产的。

2019-11-15 10:0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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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继承法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对于继承开始户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按照相应份额将遗产分给继承人。

2019-11-15 09:5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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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
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亲自到其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本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这种亲属关系为确实享有继承权的亲属。4.有本人签名的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当事人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3.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接受继承办理。4.放弃继承权的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人。不享有继承权的人,自然就谈不上放弃继承权了。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在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
1.继承人首先应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2.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能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
和限制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4.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等。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2)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4)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5)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6)遗嘱继承人外的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真实、合法,而且齐全完备,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将给当事人继承权公证书

放弃继承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 不经配偶同意能否放弃父母遗产继承权 在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陈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陈母去世后遗产未分割,陈某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由陈父继承该房屋。陈某于隋某要求离婚,4月判决双方离婚。陈父于6月去世,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陈某。双方离婚后的同日,陈某办理继承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隋某遂认为陈某恶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对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涉及到两个问题,陈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是否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实现,除了要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外,实际上还应附有条件,即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
首先,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是指继承程序的开始,此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也不可能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权利可以放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是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的。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
在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即一方对继承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并未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故此,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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