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乙的做法涉嫌过失使人丧命罪。因为甲要自杀,乙提供自杀使用的工具,并且最终甲使用的是乙提供的工具自杀成功。那么乙所实施的提供绳子的做法,与甲方的最终丧命存在间接地因果关系。所谓过失犯罪,是只主观上无遇见或者遇见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最终导致受害人丧命的后果。乙方就是应当认为自己提供绳子的做法,不会导致甲方使用绳子丧命。隶属一种遇见了甲方丧命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这一后果因此从乙方的主观上构成过失使人丧命,从客观上看导致了甲方的丧命后果所以乙方应当会被过失使人丧命罪而追究刑事职责乙方同时将承受甲方直系亲属提议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名民事偿。但是乙方应当不会被判令承受全部职责,我的观点原则上可能是百分之50的职责乙方的做法无比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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