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赠与、继承、互换,都要交纳契税。
2、《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限定交纳契税。
3、《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限定:“本条例所指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做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明确:“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限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另一半、娃儿、爸妈、弟兄姊妹、祖爸妈、外祖爸妈)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限定,违法定继承人根据遗愿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隶属赠与做法,应征收契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契税政策(注意,该契税新政不适用于北上广深) (一)对个人买下家庭唯一住房(家庭人员范围包括购房人、另一半以及未成年娃儿,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买下家庭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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