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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去世了问一下放弃继承后又表示不放弃的怎么办?

杨* 广东-河源 遗产继承咨询 2019.11.14 04:45:34 457人阅读

我爷爷年事已高因病去世了,留下了一笔遗产,因为我姑姑常年在外所以她决定放弃继承了,然后又后悔了,那么请问一下放弃继承后又表示不放弃的怎么办呢?请相关人员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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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能不能再参与继承,得根据以下的做法:
1、在遗产处理前,将根据法院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遗产。因为在遗产处理前,还没将遗产进行分配,所以这个时候要求恢复继承遗产还是来得及的,但是毕竟是继承人自己的做法不当,所以将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据弃权一方提出恢复继承的理由,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参与遗产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复继承,不是绝对的。
2、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将不再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根据上述的规定,在遗产被处理之后,遗产就已经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话,那么将要耗费较大的功夫,并且对其他未弃权的继承人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在遗产处理之后要求分割遗产的,将不再享有继承权。最后,虽然放弃遗产继承是个人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放弃,就很难说重新拥有。所以,要是确定放弃继承财产的,最好是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2019-11-14 04:4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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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夫妻有三个儿子,分别是丙、丁、戊。甲乙二人因故去世后(甲乙二人的父母均先于甲乙去世),留下房产一套,戊于甲、乙去世后不久也因故去世,戊有一个儿子。现丙、丁和戊的妻儿到登记机构来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手续,丙、丁分别表示放弃继承权,戊的妻儿申请将该不动产登记到戊的儿子名下,登记机构应如何办理?笔者认为,可按遗产继承业务直接登记到戊的儿子名下。
明确继承人对不动产的继承权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根据《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和《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等规定,甲乙两夫妻去世后,丙丁戊三兄弟对该不动产的继承权自甲乙夫妻二人去世之时起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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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具体情况。
一要分析戊是否已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现虽然戊已去世,但只要申请人没有提供其生前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证据,则视为戊已接受继承。
二要分析丙、丁放弃继承是否意味着戊可全部继承所涉不动产。戊去世后,丙、丁表示放弃继承权,这涉及遗产的继承顺序。具体参见《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7条和第51条分别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据此,只要丙、丁提交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意见,其效力就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就是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甲、乙去世而戊还在世的时间,那么戊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则可以全部继承甲乙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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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最终登记手续。
如果该房产由戊全部继承,现戊已去世,根据《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规定,戊虽然取得甲、乙二人房产的继承权,但由于是在其去世后才进行的遗产分割,所以其继承权应转由戊的妻子和儿子继承,那么只要戊的妻子表示放弃继承,戊的儿子表示继承戊的遗产,则该房产就可由戊的儿子继承并办理过户手续(继承关系可参照图1)。
如果戊在世时,其兄弟三人就进行了遗产分割,明确该房为戊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4款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该房产应为戊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戊与妻子各占一半该房的所有权,此时要将该房登记到戊的儿子名下,戊所占一半的所有权可由妻子放弃继承权,给儿子继承;戊的妻子所占一半的所有权就要通过买卖或赠与过户给儿子所有,并按此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继承关系可参照图2)。
本案例中,如果戊是在甲乙去世之前就已经去世,根据《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的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戊的儿子就作为代位继承人来行使戊的继承权,只要丙丁表示放弃继承权,戊的儿子就可全部继承甲乙的遗产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该房产的继承权就与戊的妻子无关了(继承关系可参照图3)。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对放弃继承有了明确的解释,其中第四十七有这样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在《关于(送审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八条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问题做出的解释是:“如果公证机构尚未出具公证书,且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撤回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公证机构可以认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反对,或者已经出具公证书,则建议其就相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
”《意见》的第五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在你给出的问题中涉及到两个概念,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代位继承的条件
  
①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②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
  
④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的适用
  
①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
  
②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③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④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转继承的条件
  
①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②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③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
  (3)转继承的适用
  
①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②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③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根据你的案例,丙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原因:甲于2011年死亡,死亡后留有银行存款在公证处申请了遗产继承公证,甲的母亲乙表示接受继承,乙的明确表示接受就意味着此时财产已经归乙所有。但在公证办理过程中乙死亡,此时就要依照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来处理乙的财产。丙作为乙的儿子是有继承权的,因此丙的子女是可以代位继承丙应继承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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