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若被代理人追认了,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受该合同的拘束。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则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这并等于该合同无效,而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向相对人承担合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因为对方实施欺诈,如存在虚假的质量、虚构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应该起诉谁价格或本身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等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在发现受骗的一年内可以到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合同,合同一经撤销就至始无效,无需履行,此时并不需要到法院告对方。如果在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的,合同就成立生效了,因受骗不想履行合同就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知道,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其行为之意思往往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在实践中,很多法定代表人常常在职权范围外以公司名义从事相应的法律行为,那么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是否对公司仍有效呢。
对此,我国《公司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行为应当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又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除非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否则合同对公司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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