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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收到的诉讼副本不一致(原告处是空白的),这样原告是不是属于虚假诉讼,还是什么行为?

ask****406 浙江-衢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19.11.12 20:13:16 343人阅读

原告诉讼后,在用来起诉的合同上(甲方)空白处填写上原告名称,与被告收到的诉讼副本不一致(原告处是空白的),这样原告是不是属于虚假诉讼?还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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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和原告一起构成的。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诉讼相对方以外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管理秩序。刑法修正案中具体规定如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遇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任何一个报案。

2020-09-30 17:53:26 回复

您好,关于被告虚假诉讼原告还能再诉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告虚假诉讼原告还能再,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依法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方虚假诉讼,就有可能构成。比如: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走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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