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提交的样本必须是原件,必须是嫌疑人的亲笔笔记,须有不同时期足够的单字,送检的字体应基本一致,在相同的书写条件下书写的。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第十条 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迹材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第十二条 送检的压痕笔迹和复写笔迹等容易损坏的检材时,应妥善包装和运送。尽可能保持原样不变。
如果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一方无权强制要求对方做笔迹鉴定,不配合也没有法律后果;如果进入了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可以要求对方配合作笔迹鉴定,以澄清事实,对方不配合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至少,司法机关可以推定事实的成立,作出与其不利的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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