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 理的制度。
第二条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 向处罚部门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 处理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2、办案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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