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结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坍塌后,房屋就已丧失其应有之属性,根据宅基地的无偿使用性和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坍塌后已经超过两年,未恢复使用,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了。也就是说,房屋倒塌后如果可以在两年内恢复使用,原来的房主还是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农村集体或者国家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会依法给于补偿。rn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rn(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rn(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rn(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rn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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