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回避具体主体及其范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执法人 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以免影响依法、公平、公正执法。
在
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亲戚朋友的情况 时有发生,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合法性。 另外,执法人员首次向当事人收
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避 免当事人因法制观念淡薄而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因此,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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