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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报警时警察没受理,故意伤害罪改为寻衅滋事了吗?

姜* 内蒙古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11.07 11:48:38 346人阅读

因为我家孩子被他同事给打了,全身多处骨折,所以我们去医院做完鉴定之后就直接去报警了,可是去报警时警察没受理,说没有这个罪,故意伤害罪改为寻衅滋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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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故意伤害罪改成寻衅滋事罪,这是合法的,只要定性正确,警方就有权选择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也扰乱了社会管理,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2019-11-07 11:5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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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故意伤害罪后不能随意改寻衅滋事罪。主要看是符合哪种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2019-11-07 11:49:3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罪警察怎么调查取证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罪警察怎么调查取证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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